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898号
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西溪银泰商业中心3号楼南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扬、王玮,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伟、来益芳,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8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伟、来益芳,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53元,由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亦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卫 国
人民陪审员 江 启 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屠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