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辉东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东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703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东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辉东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辉东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辉东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18)鄂07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7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侃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