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6068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国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6068号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陆营社区居委会卞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5276180T。
法定代表人:刁志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露,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国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
区江心洲白鹭村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90445935J。
法定代表人:孙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8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5元,减半收取计2467.5元,由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