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11破3号
申请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佳公司)以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百家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
本院认为,百家湖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百家湖公司累计申报的债权,此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为28761971.98元,另,管理人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9月,百家湖公司尚欠一名职工的工资40000元,以上债权金额总计28801971.98元。百家湖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总额。
宣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审判长 俞昌盛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柳 林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