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3756号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陆营社区居委会卞云组。
法定代表人:刁志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朝阳街188-17号。
法定代表人:汤长明。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9元,由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