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3482号
原告:滕毅,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
法定代表人:史卫平。
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南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连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毅、**与被告***、***、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毅、**撤回对被告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吉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