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

***与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1民初5229号
原告:***,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周峰,董事长。
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庆,执行董事。
被告:仪征枣林湾十里长山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曹和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仪征枣林湾十里长山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陶  家  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斌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