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

***与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财保6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铜山办事处)天池路枣林庄。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新区丁卯桥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连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仪征枣林湾十里长山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万年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昌,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仪征枣林湾十里长山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仪征枣林湾十里长山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扬州鹤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仪征枣林湾十里长山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