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

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与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机械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2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兴园路**望族舒苑****。
被申请人: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南绵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连庆。
被申请人: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史卫平。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机械厂,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吴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镇江市,住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v>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江苏银行镇江大港支行70390188000138661和中国工商银行桃花坞分行1104090509200111159两个银行账号的冻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香江花城支行32050175023600000151银行账户中余额超过26万元,已足额冻结2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的江苏银行镇江大港支行70390188000138661账户中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上电电气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桃花坞分行1104090509200111159账户中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