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1634号
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88元,由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