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硚口金三角A地块**楼、购物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湖北菲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车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对本案进行询问,上诉人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朋,上诉人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达成和解,均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双方均对于对方撤回上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9元,减半收取18834.5元,由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74.5元,由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72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