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初1008号
原告: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同2号院1号楼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硚口金三角A地块6号楼、购物中心6号楼2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湖北济***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罗劳格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罗劳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公司与普罗劳格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TMS软件许可证合同》;2.判令普罗劳格公司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64 000元;3.判令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4 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普罗劳格公司承担***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 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合计17
000元;5.判令普罗劳格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公司与普罗劳格公司签订《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TMS软件许可证合同》(简称TMS合同),约定***公司委托普罗劳格公司进行TMS系统的开发、测试、培训和实施工作,合同总金额为80 000元。TMS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iWMS软件许可证合同》(简称WMS合同)项下WMS订单管理系统板块的专项功能开发合同,即TMS系统作为WMS系统的一个重要板块,本应与WMS系统同时完成上线。TMS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阶段合同款64 000元,但普罗劳格公司未能按照计划进度完成TMS系统的开发工作并进行系统上线。后经***公司多次催告,普罗劳格公司始终未向***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TMS系统并完成该系统的上线验收工作。普罗劳格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TMS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TMS合同并要求普罗劳格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普罗劳格公司辩称:TMS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不断变更开发需求,客观上增加了普罗劳格公司的工作量。普罗劳格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TMS系统的开发工作,于2018年5月16日向***公司进行了交付,并于2018年5月18日进行了系统的上线运行。普罗劳格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综上,普罗劳格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TMS软件许可证合同》以及《北京***-健峰项目TMS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证据2.付款凭证;证据3.《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iWMS软件许可证合同》以及(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817号公证书记载的主题为“Re 关于部署方案问题清单”的邮件及其附件;证据4.(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817号公证书记载的主题为“北京***健峰项目启动会资料初稿”的邮件及其附件;证据5.(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817号公证书记载的主题为“***-***健峰履行承诺函”的邮件及其附件,以及《WMS系统实施推进会议纪要》《催告函》《履约承诺函》;证据6.《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据7.公证费发票。其中,证据1-5用以证明***公司已如约支付了合同款项,但普罗劳格公司未能在其所承诺的期限内向***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证据6-7用以证明***公司因涉案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经庭审质证,普罗劳格公司认可上述证据1-5、7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鉴于普罗劳格公司仅对证据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未说明影响该份证据真实性的具体理由,故对其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1-7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普罗劳格公司为反驳***公司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8号公证书中关于普罗劳格公司回复***公司律师函的邮件;证据2.(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中关于***公司提出的新系统质量问题汇总;证据3.(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中关于系统上线的跟踪服务邮件;证据4.(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中关于系统上线前普罗劳格公司与***公司的沟通;证据5.(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中关于***公司配合系统上线的工作安排;证据6.(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中关于***公司变更或新增需求的邮件;证据7.(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中关于普罗劳格公司告知***公司准备系统上线的邮件;证据8.《WMS系统个性化需求解决方案》。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普罗劳格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经庭审质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1-7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8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虽然***公司对证据8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本院核对该份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故在***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异议不予采信。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
2017年4月1日,***公司(甲方)与普罗劳格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TMS软件许可证合同》(即TMS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1.产品:指乙方自主版权的Pro-TMS v2.0,后统称为软件产品。2.上线:指甲方使用乙方的产品正式开始为甲方处理业务和管理事务,本合同运输管理系统上线的标志事件为甲方车辆、配送通过此系统进行货物的运输、配送等作业。3.上线日:根据项目进度,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合同内容。1.合同内容:甲方向乙方购买软件产品许可证,包括TMS系统基础模块、车辆管理、运输调度、费用管理模块、报表模块等,及与软件产品许可证相关的实施工作。2.上述软件产品许可证的价格为80 000元。3.上述软件产品的功能描述及其他相关工作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Pro-TMS v2.0信息系统许可证功能清单》、附件二《信息系统实施服务清单》。4.授权范围:上述软件产品适用于甲方位于北京大兴区的一个物流中心。项目上线前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软件许可授权书。5.上述软件产品免费维护期为1年,从正式上线验收日为免费维护期起始日期。免费维护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免费维护期售后服务工作说明书》。6.上述软件免费维护期满后,乙方将进行有偿维护工作,系统售后服务费用按合同额的15%计算,一年签署一次,并在签署售后服务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价款总额为80 000元。2.付款:a)甲乙双方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80%,即64 000元;b)项目上线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验收报告为准),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16 000元。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17%税率)发票。……
四、项目管理。1.乙方人员自收到全款之日起,1周内到达甲方指定工作地点。自乙方人员抵达之日起1月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项目进度表及里程碑》《项目阶段工作计划目标》《项目管理规定》,双方组成的项目组根据计划开展项目工作。在《项目管理规定》中乙方应明确规范项目范围,以及甲乙双方需要承担的项目责任,但对于甲方的该等责任应当由甲方确认的。2.系统上线前,***双方组成的项目组要对系统上线风险进行评估,当双方确认对风险可控,并签署《风险评估与规避报告》后,进行系统上线工作。3.系统上线后的30天内,双方启动项目上线验收工作。乙方按照《项目进度表及里程碑》《项目阶段工作计划目标》进行项目验收工作。4.自上线验收工作启动的10天内,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相关应用单位及部门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及目标进行验收工作,经甲方应用单位、相关部门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视为验收合格,项目的实施结束以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为准。5.项目开展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报告及资料、电子邮件均为双方认可的书面记录方式。
五、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尊重和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甲方购买乙方软件许可后拥有永久使用权。2)按合同付款计划按期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款项。3)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数据等协助,并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正常进行。4)甲方应尊重乙方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及授权数量使用乙方软件产品,不得反向破译乙方产品,擅自改动乙方软件产品程序的,乙方对改动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产品责任。5)指定熟悉本企业经营流程、管理方法、核算体系、信息系统的人员组成“项目小组”,组长由甲方副总经理或副总监级别以上人员担任,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需求分析、物流中心的规划设计。6)配合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以及系统的测试、安装、调试、培训、上线等工作。7)组织人员接受乙方培训人员的相关免费培训指导,配合乙方为此所进行的考核。8)有关部门应配合乙方的工作,并制定一套严格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与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衔接,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9)要求所有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双方确定的操作规程,不得有任何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乙方责任。1)尊重和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2)乙方在与第三方的交往中应始终维护和支持甲方的合法利益。3)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对工作的正确、合法和完整性负责。4)按照双方确认的服务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相关服务内容。5)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甲方系统进行包含但不限于登录的任何操作,系统账号、密码等信息应由甲方自行输入。6)“项目小组”副组长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担任,具体事务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执行,保证按照双方协商后所确定的系统结构进行开发、测试、培训和实施工作。7)保证软件功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作性,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8)保证所开发的系统具有可扩充性,在甲方提出进一步的个性化开发需求时,能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支持,使系统的功能得到增强和扩展。9)在有效服务期内,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故障性问题排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六、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未按期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一切开发、实施及服务的保证和行为,包括系统咨询、系统实施、员工培训、软件开发、技术支持、问题排查和一切现场(或在线)服务方式,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已收产品价款视为合同终止前甲方的使用费,甲方并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3.乙方未及时交付软件产品及文档,由此造成甲方上线延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收产品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的所有软件款项。4.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全部已收合同款,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规定,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附则。1.此合同和合同的附件构成双方关于在此讨论的内容的完整的合同,取代双方此前作出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意见或建议。此合同的所有修改和变更需要通过双方共同签署的表示双方同意修改的书面文件才可以进行。2.合同主体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合同主体与附件发生冲突,以合同附件为准。本合同的附件包含:附件一《Pro-TMS v2.0信息系统许可证功能清单》、附件二《信息系统实施服务清单》、附件三《免费维护期售后服务工作说明书》。3.本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主张、放弃或变更等重要事宜时,必须采用书面通知。4.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应将书面通知送达至本合同首页所列地址,只要该书面通知到达该指定地址,就视为通知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该通知义务已为被通知方知晓。如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
TMS合同签订前,***公司(甲方)与普罗劳格公司(乙方)曾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iWMS软件许可证合同》(即WMS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1.产品:指乙方自主版权的Pro-iWMS v3.0,后统称为软件产品。2.上线:指甲方使用乙方的产品正式开始为甲方处理业务和管理事务,本合同配送系统上线的标志事件为甲方物流中心通过此系统进行货物的入、出、配、退等作业。3.上线日:根据项目进度,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合同内容。1.合同内容:由甲方向乙方购买软件产品许可证,包括WMS系统基础模块、接口模块、扩展模块,及与软件产品许可证相关的规划咨询、设备集成、运营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价款总额为750 000元。2.付款:a)甲乙双方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225 000元;b)乙方完成规划设计方案与系统需求分析,并提交相关文档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225 000元;c)物流中心上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验收报告为准),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225 000元;d)上线验收通过日计,稳定运行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75 000元。……
四、项目管理。1.乙方人员自收到首付款之日起,1周内到达甲方指定工作地点。自乙方人员抵达之日起1月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项目进度表及里程碑》《项目阶段工作计划目标》《个性化需求说明书》《项目管理规定》,双方组成的项目组根据计划开展项目工作。在《项目管理规定》中将规范项目的范围,以及甲乙双方需要承担的项目责任。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于本条第1款文件签署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方案与系统需求分析相关文档,如有特殊情形,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晚不超过本协议签订后90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可以解除90日的时间限制,同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定义提交文档时间。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及系统需求分析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尽快完成相应的修改调整,调整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项目推荐计划请见附件十一。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于本条第1款文件签署后128日内完成系统上线验收并达到验收合格,如有特殊情形,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晚不超过本协议签订后200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可以解除200日的时间限制,同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定义系统上线验收时间。具体项目推荐计划请见附件十一。4.系统上线前,***双方组成的项目组要对系统上线风险进行评估,当双方确认对风险可控,并签署《风险评估与规避报告》后,进行系统上线工作。5.系统上线后的30天内,双方启动项目上线验收工作。甲乙双方按照《项目进度表及里程碑》《项目阶段工作计划目标》《个性化需求说明书》进行项目验收工作。6.自上线验收工作启动的10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项目进度表及里程碑》《项目阶段工作计划目标》《个性化需求说明书》进行验收工作,经甲方应用单位、相关部门及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可视为验收合格,项目的实施结束以司法确认的验收报告为准。7.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如果甲方不响应验收工作,则视为验收通过。8.项目开展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报告及资料、电子邮件均为双方认可的书面记录方式。……
六、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未按期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一切开发、实施及服务的保证和行为,包括系统咨询、系统实施、员工培训、软件开发、技术支持、问题排查和一切现场(或在线)服务方式,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已收产品价款视为合同终止前甲方的使用费,甲方并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系统需求分析相关文档并完成系统上线验收工作,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收产品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的所有软件款项。4.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全部已收合同款,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主张。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规定,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WMS合同附件十一《WMS系统项目实施里程碑计划》显示:“一、合同签订:甲方支付首付款,乙方开始进行工作,10个工作日;二、项目启动会:准备项目启动会资料,以及召开会议,确定组织及项目成员,2个工作日;三、业务流程、现场作业流程调研:乙方调研小组对现场业务、作业流程进行调研,7个工作日;五、调研报告的整理:整理调研报告,且需甲方确定,3个工作日;六、规划设计文档、系统需求报告的整理、确认:整理系统需求报告,且需甲方签字确定,20个工作日;七、与ERP系统技术人员谈接口:乙方技术人员与ERP系统技术人员进行接口的洽谈,3个工作日;八、WMS系统开发、测试:乙方根据甲方确定好的系统需求报告,开始进行系统个性化需求开发、测试,30个工作日;九、物流中心设备的采购:根据现场调整情况采购一些设备,如电脑、手持终端等,30个工作日;十、物流中心现场实施:基础资料整理、VI标识、工作站点、环境搭建等工作,30个工作日;十一、WMS系统现场联调测试:WMS系统环境搭建,WMS系统与ERP系统的对接联调测试,30个工作日;十二、WMS系统现场操作培训:现场WMS系统操作的培训,15个工作日;十三、***点即账务处理:***点即账务调整,2个工作日;十四、系统切换上线:WMS系统切换上线,1个工作日;十五、项目验收:完成项目验收,30个工作日;十六、1年免费售后维护:完成免费售后服务,365个工作日。”
2016年12月7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称:“附件是我司梳理的预估项目里程碑计划、项目细部计划初稿和项目启动会议程资料初稿,请审阅。”邮件附件包括“北京***健峰项目实施计划20161205.xls”等文件。按照文件“北京***健峰项目实施计划20161205.xls”显示的内容,涉案项目将于2017年4月17日正式上线,并于2017年5月16日进行验收。
TMS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章确认《北京***-健峰项目TMS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对运输调度流程、车辆管理两个部分的具体功能做出规定。***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普罗劳格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合同款64 000元。庭审中,普罗劳格公司认可***公司曾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2017年9月28日,双方签章确认《WMS系统实施推进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1.普罗劳格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中午12点前,提供给***公司对照软件需求的完成情况,哪些可以完成,哪些不能完成,哪些需要规***公司协助,具体完成时间?其中,需要***公司确认的内容,***公司9月30日中午12点前确认。2.在双方对上述内容确认后,双方确认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内容、时间履行义务,推进本项目进程,双方确认的内容以邮件为准作为本会议纪要的附件有效。3.网络环境部署情况清单,***公司提供给普罗劳格公司之后,普罗劳格公司答复确认具体提供方案的时间,此时间尽可能在10月9日中午12点前。……5.双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署《物流中心Pro-iWMS软件许可证合同》,迄今为止因为普罗劳格公司原因,普罗劳格公司已有5次延迟履行(具体延迟情况以普罗劳格公司发给***公司的邮件为准),并进行了邮件确认,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进程时间,普罗劳格公司在此次会议备忘之后应更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6.确认原双方签署的《物流中心Pro-iWMS软件许可证合同》第四条第1款中的《个性化需求说明书》即《系统需求说明书》。……”
2017年9月29日,***公司***向普罗劳格公司***等发送邮件,对部署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2017年10月10日普罗劳格公司***回复称,“针对您反馈的部署方案文档问题对《北京***部署方案20171001》《PROLOG_北京***OMS&WMS&TMS系统部署方案V1.1》已做调整”,邮件附件包括“PROLOG_北京***OMS&WMS&TMS系统部署方案V1.1.doc”。文件“PROLOG_北京***OMS&WMS&TMS系统部署方案V1.1.doc”显示名称为“北京***健峰OMS&WMS&TMS项目物流系统项目管理组织文件部署文档”,“概述”部分显示有“本方案为OMS&WMS&TMS系统的数据库、网络、服务端、客户端安装和访问方案,其中,OMS和TMS系统共用数据库,WMS系统单独数据库”等内容。
2017年9月29日,***公司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催告函》,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与普罗劳格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WMS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普罗劳格公司应至迟不超过该合同签订之日起200日内完成Pro-iWMS配送系统上线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但普罗劳格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以各类理由数次延期,至今已严重超出系统上线和验收的期限。同时,目前普罗劳格公司所开发的WMS系统在多次测试中仍呈现出部分功能缺失、系统漏洞严重等问题,根本无法达到双方签订的《系统需求说明书》及设计方案明确的上线和验收标准。此后,为配套WMS系统运作与管理,***公司与普罗劳格公司于2017年陆续签订《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TMS软件许可证合同》(即TMS合同)和《WMS系统与药监追溯系统对接协议》(简称对接合同),委托普罗劳格公司开发Pro-TMS运输管理系统和WMS药监对接系统,上述两系统的上线及验收亦严重超期且至今无进展。……现***公司特致此函,***劳格公司:1.于2017年10月15日前联系***公司,对普罗劳格公司前期多次延期作出详细解释,并全面评估目前的系统开发进度。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协商沟通,由普罗劳格公司出具符合合同要求、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书面的《项目实施计划表》(包括WMS系统、TMS系统及WMS药监对接系统),明确普罗劳格公司拟完成项目上线及通过验收合格的准确时间。……”2017年10月17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称已收到上述《催告函》。
2017年10月19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出具《履约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就普罗劳格公司与***公司签署的WMS合同、TMS合同、对接合同的履约问题,于2017年10月19日在***公司召开会议,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普罗劳格公司对上述合同的履约承诺如下:一、履行原有合同,对于原合同中已经迟延履行的内容或者经双方确认的新内容,按照如下时间及要求履行:主要功能需求开发,承诺完成,完成时间为10月26日;内部测试,保证新开发功能测试通过,完成时间为10月30日;系统字段名称及测试,保证字段名称统一,完成测试,完成时间为10月31日至11月5日;产品展示,保证产品展示通过并收集细节问题,完成时间为11月6日至11月10日;细节问题调整,达到上线标准,完成时间为11月11日至11月24日;网络部署方案,完整可行,经***公司确认,完成时间为10月23日至10月31日。备注:1.根据上述进度,从10月23日至11月24日,向***公司提交一套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正式上线的系统;2.上述内容的完成,需以***公司的确认为前提。……”
2018年1月10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称:“附件为《***上线实施计划》,您看下该计划安排中的时间点是否冲突,如需调整,烦请指出。服务器部署部分工作暂定于1月22日开始,如能提前开始,则以实际工作开展为准。另需您这边安排一下工作中的事项对接人,便于准备过程中的事项沟通,利于上线工作的推进。目前冷链、GPS接口正在联调中,追溯系统对接测试事宜药监局暂未作出回复,暂时无法开始产品追溯系统的接口联调工作,还需您这边跟进一下。”2018年1月11日,***公司***回复称:“我们刚刚得到的账号和药监局对接的账号。账号:×××,密码:123456。首次登陆可能需要重设密码,请记录清楚新密码。”
2018年1月27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称:“附件为《问题收集表》,烦请查收。针对本次系统整体演示过程中收集的问题,已做汇总,如有遗漏项或理解歧义项,烦请指出。”2018年1月29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公司对《问题收集表》中的部分问题进行确认。2018年1月30日,***公司***回复称:“请按照之前问题管理表的形式将此次问题写入,不要以邮件罗列的方式推进问题。”邮件附件为“北京***项目问题管理表(20170710-0711).20170714.xlsx”。庭审中,普罗劳格公司称上述表格为上线前系统测试时,对系统问题/优化/需求收集汇总,包括为OMS系统测试提交的20项问题、为WMS/RF系统测试提交的20项问题以及为TMS系统测试提交的6项问题,其中多项为新增需求。
2018年4月23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等发送邮件称:“自4月17日至***现场,针对前期提回的问题、需求,与***项目组相关领导沟通后,已完成对应的方案设计,包括:01到货登记问题,02盘点业主选择需求,03养护锁定功能需求,04赋唯一码需求。以上方案,现场已与您沟通确认。……第一点为问题,待您回复确认后,我会立即与研发对接;第二、三、四点为新需求,需您与**沟通商务、确认后,通知我,我会第一时间与研发交接。交接完成后,会将开发时间汇总到项目经理***处以便与贵司同步。”2018年5月2日,***公司***回复称:“以下需求都与我们当日沟通信息一致。针对以下的问题,在之前你没有进场参与,我们多次提出系统缺失以下功能。看到你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符合我们的需求。@**,进入5月,请安排尽快完成未尽事宜,我们尽早上线。”
2018年5月11日,***公司***向普罗劳格公司***转发主题为“***三方物流系统上线工作安排”的邮件,该邮件主要内容为:“各位同事,经过1年半的漫长历程,***第三方物流系统正式进入上线试运行阶段。上线试运行时间定于2018年5月18日。从5月18日起,三方业务将使用两套系统并行阶段,所有业务以目前使用BOKE系统为主,并将所有业务在***系统中进行同样的操作,运行时间到5月31日。从6月1日,正式使用***系统来进行三方业务操作。为了保证上线顺利进行,5月17日库房将全天闭库,进行库存期初清盘,并调试对接系统。……@**,请在5月15日开放正式系统权限给运营、质量、库房及运输。@ALL,请在5月15日登陆正式系统,检查各自权限及各自负责模块信息及流程,在登录正式系统后,请勿个人进行信息录入等工作,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各自模块负责人进行问题汇总。……在此期间,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或***工程师进行联系,我们协助解决。”
2018年5月16日,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称:“针对上次与您沟通的项目试运行计划及运行风险文档已做调整,请查收知悉。”邮件附件为“***健峰模拟试运行计划.doc”“项目上线风险联系函.doc”。文件“***健峰模拟试运行计划.doc”显示有,“***健峰模拟试运行计划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开始,预计为期30天,至2018年6月15日结束。本次模拟试运行将在真实环境中,采用真实数据,以本地作业员为操作主体,在模拟运行期间进行业务操作,验证系统是否满足正式运行的要求。模拟试运行结束后,如果实际运行的结果能够符合预期的要求,当可认定本项目可以上线正式运行。……模拟运行方式:双系统(**系统、***OMS/TMS/WMS/RF)并行。阶段一: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日,以**系统为主,***系统为辅。阶段二: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以***系统为主,**系统为辅。阶段三:2018年6月15日,若上述试运行两个阶段中,***系统(OMS/TMS/WMS/RF)运行稳定,且与**系统数据保持一致性,则双方沟通,系统正式切换上线……”。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的“现场上线情况说明”邮件显示,涉案项目模拟试运行过程中存在卡顿、异常数据、界面显示字段、打印模板及图片上传等问题。2018年6月6日,***公司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的“关于系统上线情况问题跟踪”邮件显示,涉案项目存在PDA端口漏报、系统访问地址、应急恢复方案、访问附件地址链接、OMS登录界面中隐藏的文字、PDA扫码、OMS打印插件、数据库增量备份、所有服务器服务自启动、权限分配效率等问题。2018年6月7日,普罗劳格公司回复称“针对上述问题中的‘OMS登录界面中隐藏的文字需要去掉’‘TMS打印问题’已经提测,预计明日同步现场。‘PDA端口漏报’‘所有服务器服务自启动’中的自启动当前测试是通过的,待端口开放后调整至原部署方案后进行测试,并由技术输出文档标注各作业电脑/服务器必要启动服务及进程。‘PDA扫码问题’已于公司内部沟通,由于默认输入法及扫描程序均为PDA自带的服务,FR系统无法实现启动时唤醒上述服务。‘OMS打印插件问题’,仅一台打印机无法使用,其他打印机使用正常,且在公司内部WIND10系统测试过程中,该服务程序对打印机进程无冲突,望查看下是否其他原因导致”。2018年6月8日,***公司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关于“***试运行3周WMS问题反馈”的邮件,请普罗劳格公司查看并解决。后***公司又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邮件补充问题,其中2018年6月25日的邮件称“今日在附件中加入了三个问题,之前的问题由于***总部搬家没有更新。等待后续问题更新我将再次测试之前的问题”,并附有文件“WMS上线问题(0625更新).xlsx”。文件“WMS上线问题(0625更新).xlsx”显示了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收集的系统运行问题,其中部分显示已解决待***公司确认,部分显示未完成。
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公司***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的关于“新系统质量问题汇总”的邮件及其附件“WMS系统问题汇总.xlsx”显示涉案系统尚存在待解决的问题。
2018年7月26日,***公司的代理律师***就WMS合同、TMS合同、对接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事宜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律师函。2018年8月3日,普罗劳格公司**回复称,“经过公司内部对贵司项目的分析,进行到目前这个状态,是我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我司对此项目也投入非常多的资源。究其原因并非哪一方单方造成,贵司的需求、问题的反复,某种程度上也会使交付周期拉长,系统也被迫进行了超常数量的定制修改,致使维护困难。鉴于目前的现状,我司诚挚希望双方能够面对面来沟通此项目的现状及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三、关于***公司主张损失的相关事实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及编号为09501568、金额为60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并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15 000***费。
***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50294630、金额为653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2000元公证费。
四、其他相关事实
庭审中,***公司主张,TMS合同是WMS合同项下WMS订单管理系统板块的专项功能开发合同,TMS系统是WMS系统的一个重要板块,TMS系统应与WMS系统同时完成上线。TMS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但双方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最终的交付期限为2017年11月24日。现普罗劳格公司未能如期向***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依照TMS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的约定,该合同应于2017年12月9日解除。普罗劳格公司认可TMS系统应与WMS系统同时完成上线,但主张其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公司进行了交付,并于2018年5月18日进行了系统的上线运行,且系由于***公司不断变更开发需求,方导致交付时间延后。经本院释明,***公司认可其在本案诉讼前未向普罗劳格公司明确作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经查,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8年10月27日送达普罗劳格公司。
另查,2018年12月24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与普罗劳格公司签订的TMS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当合同名称与其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公司与普罗劳格公司签订的TMS合同名称虽为“软件许可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除了约定了“由甲方向乙方购买软件产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还约定了关于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以及系统的测试、安装、调试、培训、上线等方面的内容,故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除了符合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法律特征外,亦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法律特征相符,应当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照双方签订的TMS合同,***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普罗劳格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交付合格的成果。由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TMS合同系分阶段履行,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付给普罗劳格公司第一阶段合同款64 000元;项目上线并经***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验收报告为准),***公司付给普罗劳格公司合同尾款16 000元。现双方对***公司已经向普罗劳格公司支付第一阶段合同款64 000元的事实并无争议,经审查,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普罗劳格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TMS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其中,判断普罗劳格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涉及其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如期交付。
关于履行是否迟延的问题。虽然TMS合同并未明确约定TMS系统的具体交付时间,但综合考虑TMS合同和WMS合同的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的邮件沟通记录,以及经双方当事人签章确认的相关文件,加之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TMS系统应与WMS系统同时完成上线,本院有理由相信,TMS系统与WMS系统存在着相当程度上的关联关系,TMS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为配套WMS系统的运作与管理而签订,普罗劳格公司应向***公司进行上述系统的完整交付,单独交付TMS系统对***公司而言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故本院应参照WMS系统的完成上线时间来认定TMS系统的完成上线时间。由***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普罗劳格公司发送的《催告函》以及普罗劳格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公司出具的《履约承诺函》可知,截至2017年10月19日,普罗劳格公司尚未完成WMS系统、TMS系统及WMS药监对接系统的上线验收并达到验收合格,同时,普罗劳格公司承诺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4日,向***公司提交一套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正式上线的系统,且该内容的完成以***公司的确认为前提。考虑到普罗劳格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完全了履行上述承诺之内容,故在***公司对之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截至2017年11月24日,普罗劳格公司尚未向***公司提交一套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正式上线的系统。虽然普罗劳格公司辩称系由于***公司不断提出新增需求,方导致交付期限迟延,该***为***公司所认可,但考虑到TMS合同明确约定了“本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主张、放弃或变更等重要事宜时,必须采用书面通知”,而普罗劳格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明确显示存在***公司同意普罗劳格公司要求顺延履行期限的要求,或者普罗劳格公司基于其主张的理由要求延长与增加的工作量对应期限的情形,故本院认为普罗劳格公司主张履行期限顺延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构成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
依照TMS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乙方未及时交付软件产品及文档,由此造成甲方上线延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收产品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的所有软件款项”,普罗劳格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使得***公司自2017年12月10日起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在合同解除和请求继续履行之间进行选择。合同解除和请求继续履行是相互矛盾的两种选择,而由双方在2017年11月24日后的邮件沟通记录可知,直至2018年6月27日,双方仍在就合同的履行问题反复进行沟通,且***公司实际接收了普罗劳格公司的开发成果并于2018年5月18日进行了上线试运行,可见,作为解除权人的***公司系以其行为表明其选择了继续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原则,此时普罗劳格公司有理由相信***公司不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本院认为,***公司依据TMS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的约定以迟延交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履行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普罗劳格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TMS系统的开发工作,于2018年5月16日向***公司进行了整体交付,并于2018年5月18日进行了系统的上线运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TMS合同明确约定了普罗劳格公司的义务为完成系统上线并达到验收合格,其中,“验收”应以书面验收报告为准,“上线”指的是“指甲方使用乙方的产品正式开始为甲方处理业务和管理事务,本合同运输管理系统上线的标志事件为甲方车辆、配送通过此系统进行货物的运输、配送等作业”。如上所述,由双方的邮件沟通记录可知,涉案系统于2018年5月18日进行上线试运行,普罗劳格公司向***公司发送的文件“***健峰模拟试运行计划.doc”亦显示有“本次模拟试运行将在真实环境中,采用真实数据,以本地作业员为操作主体,在模拟运行期间进行业务操作,验证系统是否满足正式运行的要求。模拟试运行结束后,如果实际运行的结果能够符合预期的要求,当可认定本项目可以上线正式运行”等内容。因此,在普罗劳格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上线试运行的系统已经***公司验收确认,或是其曾向***公司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或是该上线试运行的系统能够满足正式运行的要求,加之***公司在上线试运行过程中曾向普罗劳格公司反馈该系统存在诸多功能障碍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普罗劳格公司存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上所述,虽然本院认定普罗劳格公司的迟延交付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考虑到其于2018年5月18日上线试运行的系统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加之自涉案合同生效至双方产生分歧并引发本案诉讼已一年有余的客观事实,并结合软件行业的发展速度和态势等客观因素,本院认为普罗劳格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在本案诉讼前未向普罗劳格公司作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普罗劳格公司系于2018年10月27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故TMS合同应于2018年10月27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虽然普罗劳格公司已完成了系统需求分析,并提交了经***公司认可的相关文档,且***公司实际接收了普罗劳格公司的开发成果并进行了上线试运行,但考虑到上述进行上线试运行的系统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TMS合同系由于普罗劳格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解除,上述开发成果及其相关文档对***公司而言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故本院确认合同解除后普罗劳格公司应向***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64 000元,涉案开发成果及其相关文档则归普罗劳格公司所有。关于***公司依据TMS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的约定主***劳格公司应向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上所述,虽然普罗劳格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本院认为该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公司因普罗劳格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将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当减少。关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由于TMS合同并未对普罗劳格公司违约情况下律师费、公证费等的承担作出约定,而上述费用亦不属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故本院对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Pro-TMS软件许可证合同》于2018年10月27日解除;
二、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4 000元;
三、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 000元;
四、驳回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北京***健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40元(已交纳),由湖北普罗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航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