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罗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6178号 原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第三人:湖北普罗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硚口金三角A地铁6号楼、购物中心6号楼2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普罗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