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459号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国,江苏刘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海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沈最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景,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旦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冒爱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滨海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59元,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44779.5元,由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爱
人民陪审员  蒋留凤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徐菲妤
书 记 员  魏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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