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87号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素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慈,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缴纳的诉讼费233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