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469号之二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886456U。
法定代表人:吴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1801、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3758091E。
负责人:刘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秋云,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唐秋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唐秋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屈 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