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633号之二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368620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88645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97万元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在97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太仓太平路支行账户50×××03(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以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太仓太平路支行账户50×××03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