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97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8864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