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573号
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8864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11幢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0394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89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