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与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南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赞寿。
被告:永康市南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赞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南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南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南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66元,减半收取5183元,由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