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7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吾甫尔,男性,住新疆岳普湖县。
被执行人:**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提县。
法定代表人:余银花,男,汉族,现住**提县。
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岳普湖县。
法定代表人:侯永昌。
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提县。
法定代表人:吕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吾甫尔与被执行人**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吾甫尔与被执行人**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1059868.26元的价格将位于**提县卡龙情广场的1号楼1-183号商铺(122平方米)抵给申请执行人***·吾甫尔,被执行人**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5000元还给***·吾甫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2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满 翔
审判员 艾 山·吐来克
审判员 阿 迪 力·玉苏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木拉的力·热合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