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吾某某与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3127民初132号
原告:***·吾**,男,1960年8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西丁·阿布力孜,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8MA7751AW1L。
法定代表人:侯永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刀郎幼儿园对面。
主要负责人:吕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建设中路001号1号楼1单元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7333116466Y。
法定代表人:余银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藤,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副经理,住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吾**与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三冠公司)、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热西丁·阿布力孜,被告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藤、汤治国到庭参加诉讼,喀什三冠公司、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买商铺预交款775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8874.17元,预付款本息合计1143874.1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山东省青岛三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签订了《“卡龙情中央广场”开发项目合同》,并设立被告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来负责开发商铺。2013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诚意书,认购卡龙情中央广场4栋一层4-5-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224平方,每平方米价格5500元,房屋总价为1232000元(壹佰贰拾叁万贰仟)。按协议书约定原告已向喀什三冠公司预交了770000元(柒拾柒万元)。约定2014年9月,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未交付使用之前,卷款撤离麦盖提。后在麦盖提县有关单位的交涉下,由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来继续开发。2015年7月17日,原告又向麦盖提县城投公司交付了5000元,目前卡龙情中央广场合作开发项目工程已经竣工并且已开始交付使用,但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因房价暴涨,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卡龙情中央广场4栋1层4-5-6号商铺给原告,也未退还预交款,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喀什三冠公司、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麦盖提县城投公司辩称,1.2011年8月10日,2011年11月3日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与喀什三冠公司签订了《“卡龙情中央广场”开发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喀什三冠公司对卡龙情项目进行开发建设。2.2012年9月份,喀什三冠公司在开发卡龙情项目中出现资金链断裂,且未取得五证,即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卡龙情工程搁置,公司处于失联状态。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20日麦盖提县招商局在喀什日报社登报刊登与喀什三冠公司解除《“卡龙情中央广场”开发项目合同》、《补充合同》的公告。3.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20日麦盖提县招商局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签订了《商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框架协议》、《刀郎创业广场》开发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原“卡龙情中央广场”项目进行投资建设;麦盖提县城投公司与麦盖提县招商局签订合同后,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投资建设;在县政府积极协调下,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喀什三冠公司前期投资开发建设的工程费用向工程实际施工人李明鹏支付工程费用1440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喀什三冠公司在卡龙情项目建设过程中向商户出售了部分房屋,收取了部分购房款,在县政府的协调下麦盖提县城投公司也进行了妥善处理。4.原告在本案中所述的77万元购房款并非用于购买卡龙情中央广场项目中房屋,而是将77万元支付给喀什三冠公司购买喀什三冠公司岳普湖县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屋,麦盖提县城投公司认为:原告并未将77万元打款至卡龙情项目,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没有承担退还购房款的义务。5.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麦盖提县城投公司与麦盖提县招商局签订的投资合同,喀什三冠公司与***·吾甫尔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十分明显的相对性,在法律未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的情形下,要求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6.原告确实于2015年7月7日向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缴纳了5000元,该费用为购买商铺的排号费,与本案中770000元购房款是两码事,如果原告不再购买商铺同意退还5000元。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吾甫尔与喀什三冠公司以及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签订的合同一份,拟证实该房屋购买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喀什三冠公司缴纳了770000元,履行了自己的约定。同时,喀什三冠公司出具了交款收据。
证据二,岳普湖县人民政府2014年8号文件,证明内容为:第五页第二行显示喀什三冠公司收取的770000元已转至麦盖提县。
证据三,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的收据一份,拟证实原告拿上这个文件到麦盖提县城投公司,麦盖提县城投公司自愿同意加入喀什三冠公司的债务,让原告交5000元排号费并同意出售150平米的门面房。
证据四,卡龙情中央广场预交房款人员名单,是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提供的,在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下,这里面一半的人已经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拿到钱,但原告钱未得到支付,商铺也没有交付。
证据五,人民银行利息表,拟证明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的贷款利息为6.55%,775000元的利息为368874.17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不认可,理由是该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原告与喀什三冠公司补签的,同时能够证明770000元并不是交给麦盖提县卡龙情项目中,因为这个协议书上手写的有岳普湖转麦盖提。证据770000元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不认可。理由是该收据上明确写明岳普湖款转麦盖提,再次说明770000是交给了喀什三冠公司岳普湖县的项目工程,此款用于购买岳普湖县的房屋。第二组证据对于岳普湖县文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该文件中已经明确说明原告的770000元房款是由原告交给喀什三冠公司购买岳普湖县艾吾再勒库木路与新岳路之间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相关房屋,再次证明770000元并未交付给麦盖提县卡龙情项目。第三组被告出具的收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理由是:该费用为购买房屋的排号费,并不是用于购买卡龙情广场4栋1层4、5、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220㎡,而该收据中的商铺面积为150㎡。第四和五组证据对于卡龙情中央广场预交房款名单上没有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不予认可。对于利率与被告刀郎投资无关。
本院审核认为:原告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原件,并由喀什三冠公司盖章确认,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岳普湖人民政府的文件是原件,并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被告出具的收据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卡龙情中央广场预交房款名单由谁出具不明,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第五组证据银行利率过高,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1年6月16日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与青岛三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一份。2011年8月10日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与喀什三冠公司签订的《“卡龙情中央广场”开发项目合同》一份。2011年11月3日由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与喀什三冠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20日麦盖提县招商局在喀什日报社刊登的与喀什三冠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告2份(复印件)。
证据二,2015年3月20日麦盖提县招商局与麦盖提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一份、2015年3月10日麦盖提县招商局与麦盖提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刀郎创业广场开发项目合同一份、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提交复印件和原件,核对完了以后退回原件),拟证明麦盖提县招商局解除与喀什三冠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卡龙情开发项目承包给麦盖提县城投公司。
证据三,2015年4月20日由李明鹏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签订的《麦盖提县卡龙情中央广场商业楼工程结算协议》以及2017年5月4日由李明鹏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拟证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就喀什三冠公司前期开发的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已经和实际施工人李明鹏进行结算,已向李明鹏全额支付工程费用14400000元。
证据四,2012年6月16日喀什三冠公司与购房人吾买尔·肉孜签订的《麦盖提卡龙情中央广场认购意向书》一份,提交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与麦盖提县卡龙情项目认购意向书不一致,原告提供的房屋购买诚意书是事后所签订的,同时证明原告所缴纳的770000元并未缴纳至喀什三冠公司麦盖提县卡龙情中央广场项目。
证据五,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被告承包麦盖提县卡龙情开发项目后,未收到原告的7700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针对第一组证据因是复印件,所以不予认可。事实证明,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经过人民法院解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望合议庭核实。第三、四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与原告无关。第五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770000元转到喀什三冠公司的卡龙情项目,该项目被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接,原告的购房款应由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担。
本院审核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复印件,但是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购房诚意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喀什三冠公司得到麦盖提县卡龙情开发项目的经营权,喀什三冠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认购诚意书,故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予以采信。针对第二组证据原告予以认可,并且该合同为原件,故本院予以采信。针对第三组证据,是原件并且李明鹏是该开发商的实际施工人,故本院予以采信。针对第四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但是原告提交的卡龙情中央广场交房款名单也有吾买尔·如孜的名字,两个证明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针对第五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2012年1月10日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与喀什三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证明卡龙情中央广场商业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喀什三冠公司。
经质证,原告表示予以认可,被告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合同的土地出让金喀什三冠公司未缴纳,最后该土地流拍。本院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出让金的问题不予认定。
结合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期间,喀什三冠公司在岳普湖县艾吾再力库木路与兴岳中路之间开发岳普湖县凯旋商业广场,并在该工地上设立售房部,与购房人员签订认购意向书并收取预付款。原告***·吾**向喀什三冠公司交购房款770000元,后喀什三冠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岳普湖县凯旋商业广场项目,后来到麦盖提县,并于2011年6月16日与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签订了《商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框架协议》,2011年8月10日双方又签订《卡龙情中央广场开发项目合同》,由喀什三冠公司负责开发卡龙情中央广场项目。2011年11月3日,麦盖提县招商局和喀什三冠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2年1月10日,喀什三冠公司与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认购诚意书》,由原告认购卡龙情中央广场4栋一层4-5-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224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5500元,房屋总价为1232000元(壹佰贰拾叁万贰仟)。因原告之前已向喀什三冠公司预交了770000元(柒拾柒万元),2013年4月30日被告喀什三冠公司重新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吾**770000元,交来岳普湖转麦盖提县”。2013年9月份,喀什三冠公司因经营不善撤离麦盖提县,并始终处于失联状态。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20日,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在喀什日报社登报刊登与喀什三冠公司解除《卡龙情中央广场开发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2015年3月20日,麦盖提县政府招商局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签订《商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框架协议》,2015年3月30日,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签订《刀郎创业广场开发项目合同》。2015年4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由此将原卡龙情开发项目交由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开发。2015年7月17日,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收到原告5000元排号费,并出具一份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吾甫尔创业工厂排号费5000元,150平米,上面由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盖章”。后由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将卡龙情中央广场合作开发项目工程已经竣工,并且已开始交付使用,被告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拒绝向原告***·吾**交付商铺,也未退还预交款。
另查明,在喀什三冠公司开发卡龙情项目期间,已有部分购房者与喀什三冠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预交购房款。被告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接该项目后,与该部分购房者的纠纷已妥善处理,有些已退还了购房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否解除原告与被告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签订的认购诚意书;二、喀什三冠公司、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是否承担退还预付款的民事责任;三、原告要求的利息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是否解除认购诚意书的问题。原告***·吾**原就岳普湖凯旋商业广场商铺向喀什三冠公司预交77万元房款,后喀什三冠公司未能在岳普湖成功开发项目,转而到麦盖提县开发卡龙情中央广场项目。后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和原告***·吾**重新签订购房协议,终止了双方在岳普湖的购房合同关系,代之以卡龙情中央广场4幢1层4-5-6号商铺购房协议,双方协商将原告预交的岳普湖凯旋商业广场购房款转作卡龙情商铺购房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但是喀什三冠公司及其麦盖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中途撤离项目,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其应向原告返还预付款。喀什三冠公司是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的总公司,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由喀什三冠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至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其主张原告预付的是岳普湖项目的购房款,故其不承担返还责任。据已查明的事实,岳普湖项目未能成功开发,原告预付款77万元,早已转作卡龙情项目购房款,故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的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在喀什三冠公司撤离麦盖提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接了该开发项目,实际接收了包括已建成的地上物等一系列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和对外销售不动产。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不能只接收财产,而不承担相应债务。原告已向涉案工程项目预付购房款,宜应由项目承接方麦盖提县城投公司予以偿还。
对于喀什三冠公司留有的债务,除本案之外,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并未持拒绝态度,而是以偿付工程欠款,退还部分购房者房款的方式予以履行。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于同样是交纳了商铺预付款的购房者,大部分退还了购房款,予以妥善处理,却单就本案原告既不同意交房、也不同意退款,其选择性的履行行为,无正当理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支付工程欠款、退房款的行为来看,对外表达了自愿承担喀什三冠公司相关债务的意思表示。鉴于喀什三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亦未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形成有关合意,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前述行为宜认定为加入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该债务加入的行为自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应对喀什三冠公司原有债务付清偿义务。而且,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已向原告收取5000元费用,表达了与原告继续履行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综上各项理由所述,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喀什三冠公司退还预付款的债务构成债务加入,与喀什三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利息属于其预付款的孳息,依法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参照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为年息4.9%,按照起诉标准770000元的2013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274380.94元予以认定,5000元的2015年7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231.81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款本息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其他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吾**与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诚意书;
二、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吾**退还预付款770000元及利息274380.94元(以77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4.9%,自2013年4月30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对于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以其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四、被告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吾**退还5000元及利息1231.81元(以5000元为基数,以年息4.9%,自2015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
六、驳回原告***·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吾**负担839.36元,由被告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麦盖提县刀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5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向    文
审  判  员   布合力其·阿不都外力
人民 陪 审员   阿迪力 · 尼 亚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阿不都克 尤木吾布力
法官诠释
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本案说明的问题;
原告的775000元购房款谁承担退还的问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其应向原告返还预付款。喀什三冠公司是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的总公司,喀什三冠麦盖提公司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由喀什三冠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至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其主张原告预付的是岳普湖项目的购房款,故其不承担返还责任。据已查明的事实,岳普湖项目未能成功开发,原告预付款77万元,早已转作卡龙情项目购房款,故麦盖提县城投公司的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在喀什三冠公司撤离麦盖提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接了该开发项目,实际接收了包括已建成的地上物等一系列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和对外销售不动产。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不能只接收财产,而不承担相应债务。原告已向涉案工程项目预付购房款,宜应由项目承接方麦盖提县城投公司予以偿还。
对于喀什三冠公司留有的债务,除本案之外,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并未持拒绝态度,而是以偿付工程欠款,退还部分购房者房款的方式予以履行。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于同样是交纳了商铺预付款的购房者,大部分退还了购房款,予以妥善处理,却单就本案原告既不同意交房、也不同意退款,其选择性的履行行为,无正当理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支付工程欠款、退房款的行为来看,对外表达了自愿承担喀什三冠公司相关债务的意思表示。鉴于喀什三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亦未与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形成有关合意,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前述行为宜认定为加入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该债务加入的行为自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应对喀什三冠公司原有债务付清偿义务。而且,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已向原告收取5000元费用,表达了与原告继续履行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综上各项理由所述,麦盖提县城投公司对喀什三冠公司退还预付款的债务构成债务加入,与喀什三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仅供当事人参考)
主审人审判0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