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31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喀什市。
被申请人**提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提县文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提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8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马秀珍以其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4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3第20159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20**号房屋所有权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马秀珍以其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3第01140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05**号房屋所有权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马小龙以其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1第01367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42**号房屋所有权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马小莉以其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1第01369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42**号房屋所有权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马小艺以其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1第01370号土地使用权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马秀珍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3第01140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05**号房屋所有权、马小龙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1第01367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42**号房屋所有权、马小莉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1第01369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房屋所有权证为疏勒房权证疏勒字第000142**号房屋所有权、马小艺名下位于疏勒县疏勒镇菜村2组土地使用证为勒土国用2011第01370号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提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捌百万元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以上财产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处分;
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申请复议的,由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
审 判 长 赵凤珍
代理审判员 周 虹
代理审判员 于 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