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保295号
申请执行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朝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凯
申请执行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821财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财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
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