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保295号

申请执行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朝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凯

申请执行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821财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财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

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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