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异37号
异议人(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承希小学与县医院之间。
法定代表人:刘显,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开平镇二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汉朝,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终止执行并撤销(2020)冀082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异议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之日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辉
审判员 宫学金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