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财保53号

申请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开平镇二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N3CA5C。

法定代表人:李汉朝,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国彬,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市开平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0670443318。

法定代表人:任凯,总经理。

申请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6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6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申请人**市胜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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