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北区胡埭路XX号。
被告南京赫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XXX号北楼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赫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190元(已由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陆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