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36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3民初1036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四十、四十一层(经营场所: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978603X。
负责人:潘文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朋,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明珠发展大厦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027762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王巷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8225868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时德公司)、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秀花园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瑜、被告***暨奥时德公司、隐秀花园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向民生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4695.62元(截至2018年12月19日)、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9日为419.07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695.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再上浮50%计算),以及民生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000元;2、对***、***前述第1项债务,奥时德公司、隐秀花园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前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有权以奥时德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奥时德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奥时德公司、隐秀花园酒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借款于2018年1月8日发放,于2018年12月19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270万元未归还,期内利息归还至2018年9月15日;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应承担民生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万元。
2、物的担保情况:奥时德公司以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在27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3、人的担保情况:奥时德公司、隐秀花园酒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奥时德公司、隐秀花园酒店辩称,对民生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的金额需要计算核实,其他无异议。
***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民生银行诉称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综合查询明细表、还款明细查询表、还款计划明细表、罚息查询明细表、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奥时德公司、隐秀花园酒店认可,***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4695.62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9日为419.07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695.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万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0元减半收取为14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90元,由***、***、无锡奥时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胡晓月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