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780号
原告:珠海市宝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主楼第六层912-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0X2。
法定代表人:杨泽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泾亮,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康宁大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164。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市宝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康宁大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宝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宝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宝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梦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若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