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港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世界商业广场C6幢8单元1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代理人**,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唐闸支行开具的票号为3130005123864956,收款人为南通吉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