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9)浙0192民初1003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燚,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188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