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9735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燚,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188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