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3执440号
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3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18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负担109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