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03执31号
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3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9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8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18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900元后,扣留289元做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