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9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负责人:方江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平市铁东区名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四平市铁东区颜成物流。
法定代表人:范学山,经理。
一审被告:史艳维,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一审被告:陈富中,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一审被告:欧兆岩,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四平市铁东区颜成物流、史艳维、陈富中、欧兆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在一审期间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虽然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一定程度上的约定,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承诺如果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约定则己方就撤回重新鉴定申请,但该约定内容并未落实,就此视为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申请不妥。另上诉人称已先行赔付货物损失金额34385元,故一审判令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案涉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的商业险及交强险理赔额度上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崔巍巍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