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02民初749号
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善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洋,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岩,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铁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6.00元,由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