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307号
原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鑫鑫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培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建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笃学,董事长。
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853.9元,减半收取计284426.9元,由原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慧贤
审判员 徐志辉
审判员 杨鹏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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