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寻乌县晨光镇人民政府、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4民初123号
原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23栋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745836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寻乌县晨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6014711460T。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73469879622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寻乌县晨光镇人民政府、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寻乌县晨光镇人民政府、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寻乌县晨光镇人民政府、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