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6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黄金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702067458366X,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