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77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7458366X,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23栋205室,联系电话:13766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