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姜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拉依苏石油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503,486.86元,本案受理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2022年7月14日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位于轮台县拉依苏石油化工厂的证号为轮国用(XXXX)第XXX号,面积为27,8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经调查上述财产已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处置,另我院在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2年7月20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本院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朱  兆  梁
审判员 麦尔旦伊力哈木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