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7101财保2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武嘉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下1294785.76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94785.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按期付款义务,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下存款1294785.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提坎·阿布都日衣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