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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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2571号
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居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421531452。
法定代表人:杨备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青,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俊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晨盼
书记员卢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