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天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易天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2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易天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10号62幢。

法定代表人:郑昊昕。

被执行人: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易天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 余苏雨

书记员 朱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