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2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易天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10号62幢。
法定代表人:郑昊昕。
被执行人: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易天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 余苏雨
书记员 朱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