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1057号
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贻成路明月洲小区3-2-2903。
法定代表人:王瑞斌,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文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