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1057号

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贻成路明月洲小区3-2-2903。

法定代表人:王瑞斌,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文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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