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1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盛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9618010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杭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1776095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盛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6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盛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0982民初617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该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2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法院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大丰农商行32×××68、32×××78银行账户,本案已进行网络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间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冻结期限壹年,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冻结,需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该银行账户为活期保证金账户,不允许强制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本案轮候查封67套(查封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查封,需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12月6日分别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友邻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67套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长青
审 判 员 王季锋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宇
书 记 员 张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