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盛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市盛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1801-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常州工业园区大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002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申丰路以东东、南翔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大丰区盛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徐恒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