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天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41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南大街660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衡水天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苏善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天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天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