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3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高新区创新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曼丽,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上诉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曼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30元,予以退回;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靳文丽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