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3442号
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计8011元,由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